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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不同情形 準確定性量紀
  • 日期:2024-09-04 09:00   作者:
  •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恪守的行為準則,也是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的重要依據。實踐中,經常遇到違紀人員的行為違反多項紀律條款的情形,對此是應當按照一個違紀行為予以處理,還是應當適用多項紀律條款,往往會成為定性量紀的焦點。這就需要在認定違紀事實或行為時,對不同情形進行認真分析,準確把握有關事實或行為是構成一種違紀還是多種違紀。筆者結合《條例》相關規(guī)定進行分析。

      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條款。《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這一條款是對具有想象競合關系的違紀行為的處理依據。想象競合的違紀行為通常具備三個特征:一是違紀人員在主觀故意支配下只實施了一個客觀行為;二是單一違紀行為同時符合多項紀律條款的違紀構成;三是單一違紀行為所觸犯的紀律條款之間本來不存在邏輯關聯,僅是因為具體案件才產生了聯系。雖然違紀人員的行為具有多重屬性或者造成了多種結果,但畢竟只存在一個客觀行為,不能對一個行為重復評價,所以《條例》規(guī)定對于具有想象競合關系的違紀行為依照處分較重的紀律條款定性處理。例如,某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議事規(guī)則,個人決定濫發(fā)獎金、福利,其行為既觸犯了組織紀律的相關條款(《條例》第七十七條),同時也違反了廉潔紀律的相關規(guī)定(《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但歸根結底兩項紀律條款是基于一個違紀行為而產生了想象競合關系,對此,應當根據案件情節(jié)適用其中處分較重的紀律條款定性量紀。

      違紀行為構成要件存在包含關系的!稐l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該條款是對具有條款競合關系的違紀行為的處理依據。依據《條例》的規(guī)定,對具有條款競合關系的違紀行為處理時要適用特別規(guī)定,其邏輯在于違紀人員的行為雖然符合多個違紀構成,但不同違紀構成要件彼此相互重疊,為避免重復評價,僅適用其中的特別條款。

      例如,根據《條例》第一百條規(guī)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并借機斂財的,最重可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與此同時,根據《條例》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等,若情節(jié)嚴重也可以開除黨籍。如果黨員干部在為子女違規(guī)操辦婚禮過程中大肆收受管理服務對象贈送的禮金,此時因收受禮金的行為發(fā)生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這一特殊場合,并且借機斂財已經作為違規(guī)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加重情節(jié),這意味著相比《條例》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百條規(guī)定系特別條款,故該行為應當適用《條例》第一百條進行處理。紀律條款之間之所以產生條款競合關系是因為條款內容本身就存在某種邏輯關聯,且指向同一保護客體,因此條款競合關系通常產生于同一章節(jié)的條款之間,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選擇最能充分、完整評價違紀事實的特別條款作為適用依據。

      多個違紀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的。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在某一違紀目的統攝之下先后實施了多個違紀行為,前后行為之間互為因果相輔相成。牽連關系雖未被《條例》明示,卻在執(zhí)紀實踐中客觀存在。例如,某黨員領導干部被查實違規(guī)組織老鄉(xiāng)會,在黨內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其中結黨營私行為違反了《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違規(guī)組織老鄉(xiāng)會違反了《條例》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違規(guī)組織老鄉(xiāng)會是在結黨營私過程中實施的手段行為,故應適用《條例》第五十四條以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論處。

      一般情況下,對于具有牽連關系的違紀行為在處理上是從一重處,所以在認定牽連關系時須嚴謹審慎。具體來講,牽連關系并不是簡單的時間上的先后順序,其成立需要滿足主客觀兩方面條件:一是客觀行為之間的聯系必須具有通常性。通常性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原因行為時就蘊含著隨后實施結果行為之可能,同樣行為人在達至目的行為過程中通常會采取某種手段行為借以實現。二是主觀上前后行為是在某個違紀目的統攝之下而實施。牽連關系并不是兩個違紀行為的偶然聚合,而是圍繞某個違紀目的而產生的必然聯系。正因為前后兩行為均服務于同一目的所以才會產生邏輯關聯,相互依存形成一個有機整體。所以,單一違紀目的是認定牽連關系之關鍵,倘若行為人另起犯意,或實施多個違紀行為之間不具有通常必然的因果聯系則不能以牽連關系視之。

      多個違紀行為之間存在吸收關系的。吸收關系是指在數個違紀行為并存的情況下,其中某個違紀行為因為依附于其他違紀行為而被后者吸收,在處理上不再單獨評價。通常認為吸收關系存在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三種類型,其適用邏輯借鑒了刑法上的“事后不可罰”理論。這一點在紀律層面也有所體現,例如,黨員干部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消費卡(券)而后持有的,先前的收受行為違反《條例》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之后的持有行為屬于違規(guī)持有消費卡(券),違反《條例》第一百零二條之規(guī)定。但因為后續(xù)的持有行為相較于先前的收受行為而言是其自然延續(xù)和必然結果,所以無需再對違規(guī)持有消費卡(券)的行為進行單獨評價?傊,附隨行為不予單獨評價的原因在于附隨行為屬于前行為的自然延伸,不能期待行為人在實施前行為后不實施后行為,但若是后行為與前行為并不存在順接而生的緊密聯系,后行為不存在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責任阻卻事由,則一般不認定成立吸收關系。

      例如,對收受他人所送的房產不報告,由于問題本身就構成受賄或者受禮,有沒有如實報告只是一個情節(jié),且已為受賄或受禮行為所吸收,因此對沒有如實報告這個情節(jié)不再單獨認定,即對于直接受賄的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沒有報告的,不再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但如果是收受他人財物后,將財物用于購買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瞞報這部分房產的,須同時對“沒有如實報告”行為按違反組織紀律行為認定。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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